为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颁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为具体做好2010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符合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应向学生处学生科报送的材料包括:《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纸质材料寄送至:泉州校区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联系电话:0595-22693594。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代偿材料最迟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
二、相关要求
1、2010年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第二年,补偿代偿对象包括2010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翌年毕业生以及部分漏报的2009年入伍的当年毕业生。各高校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申请材料递送及时准确,材料各项内容符合要求,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2、对申请贷款代偿的学生,“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时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3、对部分漏报的2009年入伍的当年毕业生,材料上报时分开报送。
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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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6日